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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区)500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来源:行政审批科             发布时间:2017-04-18

    填报单位:365体育在线直播

职权编码

011053060-XK-00311

职权名称

市级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子项名称

跨县(市、区)500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核准

行使主体

365体育在线直播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部分下放第1-6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第三部分: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取消“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许可范围及条件

跨县(市、区)500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

3.市属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由所属市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出具的核准申请文件

4.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5.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

6.由市(州)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属建制镇规划区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7.由市(州)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8.由市(州)水利部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决定

9.按环保分级管理目录,由相应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另行细分)    

10.县(市、区)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市(州)属项目及跨县(市、区)项目,由申请人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申请可在本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文件中一并提出,不再另行文)

12.市(州)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意见

13.接入系统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项目,申请人提供市(州)供电局出具审查意见;

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项目,申请人提供省电力公司出具审查意见

14.相应水利部门出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其中涉及长江上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提交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另行细分)

15.涉及影响文物的项目,省文物部门出具的项目对文物设施影响的意见

16.市州交通部门出具的项目行业审查意见(附专家咨询意见)

17.涉及影响通航的项目,省港航(海事)部门或市(州)港航(海事)部门出具的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跨、拦河建筑物与通航有关设施核准的意见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特别程序

及期限

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15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

名称

职权运行

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开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2.同上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享受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4〕534号) 第一章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安全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4-1.同上。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通知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4-2.同上。第二十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同意核准的理由。

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第二款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5.《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4〕53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共同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跨县(市、区)500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核准;

2.县级:负责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三、交通运输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交通科

咨询地点

联系方式

0714-6365656黄石市杭州东路1号365体育在线直播交通科;

0714-6511867、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邮箱hsfgwspk@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0714-6365811黄石市杭州东路1号365体育在线直播政工科

0714-6510992、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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